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陳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