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泛太不
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家煌、駿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沈聰閔等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13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總計新台幣1,600,750元)及如附表二各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40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件:(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利息:
㈡請求合計:
2015年10月至12月月費13,500元+2016年廣告基金(1-9月)60,750元+2016/1-9月費405,000元+違約金1,000,000元=1,600,75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月費利息+2016年全國廣告基金利息=780,253元;合計1,600,750元+780,653元=2,381,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