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本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總計新臺幣(下同)2,707,669元,之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陳報減縮為2,640,400元,加計原告陳報已可確定利息為1,599,140元,兩者合計為4,239,54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3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