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韋明松
張楊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李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2,000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