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魏碩賢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