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沈麗蓉、沈聖澤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3,610元,及其中36,750元自101年4月1日起;71,820元自101年11月2日起;3,000元自102年1月3日起;39,900元自102年2月1日起;39,900元自102年3月1日起;39,900元自102年4月1日起;39,900元自102年5月1日起;79,800元自102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原告前開聲明之利息,均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並與本金2,413,610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35,077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