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吳珮瑜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