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原 告 黃正園
劉文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林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分別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又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