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謝宜君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