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成佳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維
訴訟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
李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慈安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