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遠東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得勝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