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孟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