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文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0,294,864元(如附表),按原告主張代位之債務人曾啟銘應繼分比例1/7,核定為1,470,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