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AE000-A000000(A女)
兼法定代理
人 AE000-A112381B(A男)
AE000-A112381A(B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