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3,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