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靜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