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1,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