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江鎮言即鎮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