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泳霖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靖崴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4,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