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34,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