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泳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