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睿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澤麟
被 告 頻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澤永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於113年7月10日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0,246元,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2,069,288元,以上兩者合計為13,259,53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59,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