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北都會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新臺幣(下同)1,800,43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7,962元,核定為1,848,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