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俊明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