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08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次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陳玉珍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玉珍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系爭遺產價額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詳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主張陳玉珍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9,394元(計算式:11,677,576元×1/4=2,919,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
二、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與附表均僅以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為分割對象,且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本院已經調閱相關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以特定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及記載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補正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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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08㎡) | 參酌原告陳報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單價約為每坪19萬元(參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表之最近期成交標的為基準),而左列建物總面積為201.5平方公尺,以此計算左列建物、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價為11,581,213元(計算式:201.5㎡×0.3025×19萬元=11,58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面積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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