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陳黃寶桂
陳黃鳳
陳萬福
陳萬能
陳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振崇之遺產,應以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檢送陳振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陳振崇所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601,182元,陳月秋即周陳月秋之應繼分為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20,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