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黃雅鈴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