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