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呂秋育
被告 何明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係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88年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除權判決可能獲得之利益,應為系爭除權判決所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市場價額,本院參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3,751,625股,112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3,552,378元,換算每股權益約為4.62元,系爭除權判決宣告無效之股票張數為500張,合計50萬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萬元(4.62×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