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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宋惠敏
范菱君
蕭竣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7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