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政谷
訴訟代理人 余景智
黃仲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