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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