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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游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