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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
被 告 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