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梁清騰
被 上訴人 龔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