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被 告 陳靜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 告 陳顯炎
選定監護人 陳駿騰
被 告 陳素娥
陳金蓮
陳金銀
陳金蘭
前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被 告 陳顯良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因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