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上訴人 王敏慧
蔣富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5,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58元(24,958元-500元=24,45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