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柔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3,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