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葉錦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