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8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被 告 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前揭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