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臺中市大甲○○○00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2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