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