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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上訴 人  楊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玉梅  
訴訟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16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73至239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