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 告 田雅慧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孟令杲
楊錦棠
葉煌暖
梁金燕
張凱祐
張欣潔
張家華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玉香
被 告 廖宜田
張志雲
馮國強
李曜任
張凱傑
陳富吉
黃明輝
黃美姝
黃麗姝
馮聖原
林玉霜
被 告 聚𡘙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被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前具狀確認本件系爭四筆土地是否為鄰近土地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而屬於法定空地?有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規定適用而不得分割?若有證據請求調查請一併提出,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