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靜宥
陳永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顯炎
法定代理人 陳駿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素娥
李陳金蓮
陳金銀
陳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