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生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紀竣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翁志豪
崔皓翔律師
被 告 吳祖賢
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4,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96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定金額為64萬4,700元(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之聲明嗣迭經變更,終則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2,3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萬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050元,尚應補繳1,200元(計算式:9,250元-8,050元=1,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19萬7,660元(計算式:84萬2,360元-64萬4,700元=19萬7,660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