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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子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曾啓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啓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外人即被代位人姓名「曾啓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