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訴人 鄧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