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1號
上 訴 人 順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耀
被 上訴人 驛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榮
被 上訴人 黃文聰
被 上訴人 王煬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