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健政
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健政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萬1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